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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政策和城市扶贫政策
加入时间:2010-7-15    来源: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有针对性的扶贫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农村开始的,城市的贫困问题直到90年代中期随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工人下岗和失业问题的产生才开始受到重视。由于50年代以来实施的严格区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城市人口一直享受由国家和工作单位提供的包括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和退休金等范围广泛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而农村人口的社会服务和保障主要由家庭和社区负责,保障程度低且不稳定。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农村人口的一些基本社会服务和保障(如基本医疗)还进一步恶化。

    与城乡分割的宏观体制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中国政府在农村和城市扶贫上也采用了不同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农村扶贫的重点是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和贫困人口的收入增长,即“开发式扶贫”,而城市扶贫的重点是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即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 农村扶贫政策
    中国的农村扶贫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六届四次会议将“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尽快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七五”发展计划。为此,国家从上到下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农村扶贫工作,制定了扶持标准,确定了国家和省(区)扶持的贫困县。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开发(汪三贵,1994)。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农村扶贫政策经过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94年提出和实施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第二次是2001年制定和实施了《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但总体而言,到目前为止,农村扶贫的基本政策并没有大的改变。农村扶贫的主要政策包括:满足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和扶贫双重目标、坚持以项目为中心的开发式扶贫、采用区域瞄准方式和推动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扶贫。这些主要的政策措施是相互配合的。

    地区经济增长与扶贫。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主要分布在中西部的老、少、边和偏远的山区。这些地区的主要特点一是生态环境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二是人均农业资源匮乏、质量差(西南石山和喀斯特地区人均可耕地少,土地瘠薄,西北则水资源严重不足);三是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足;四是缺乏基本的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从而影响贫困人口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五是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市场和非农产业发育程度低。中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试图改变这些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并将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结合起来,贫困人口主要是通过地区的经济增长所提供的各种市场机会和就业机会受益。

    开发式扶贫。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是中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个重要的政策转变。80年代中期以前,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主要是针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家庭成员的支持网络的特殊贫困群体(五保户),以及因大的自然灾害而处于短期贫困的人口(灾民),救助的主要方式是由国家或集体直接提供粮食、衣物和少量的现金等生活补助。而开发式扶贫所强调的重点是通过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等多种创收活动来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同时通过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它所针对的是有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的贫困人口。这一政策转变与政府推行的地区经济增长与扶贫相结合的目标相一致。

    区域瞄准。中国在农村扶贫的瞄准方式上采用的是区域瞄准,即中央政府的绝大部分扶贫项目和扶贫投资主要是针对贫困地区的,而不是直接针对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贫困人口更多的是从各类区域发展项目中受益(如通过参加公共工程项目获得工资收入),只有少量的信贷资金能够直接到户。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政府将县作为基本的瞄准单位,并且确定了592个贫困县作为“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新的扶贫开发纲要的主要工作对象。在贫困人口规模较大且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区域瞄准不失为一种既节约管理成本又有一定的准确性的有效瞄准方式。但随着贫困人口规模的不断减少和进一步分散到边远贫困的山区,以县为基本瞄准对象会导致瞄准准确性的下降和扶贫资源大量漏出到非贫困群体。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中国政府确定了14.8万个贫困村,通过缩小瞄准单位来提高瞄准的准确性。

    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扶贫。中国扶贫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政府主导,政府不仅主导扶贫政策的制定,同时也主导扶贫资源的动员和分配。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贫困县扶贫投资的统计,1998~2001年间中央政府的扶贫投资占贫困县总扶贫投资的71%,如果加上地方政府的扶贫投资,这一比例则高达83%(中国农科院农经所贫困与发展室,2004)。中国政府主导农村扶贫的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的力量动员和安排了党政部门和大型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定点扶贫,同时还动员和安排了东西对口扶贫;民间机构在其他领域的活动受到较多限制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优惠和宽松的政策鼓励和容许各类民间组织和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参与各种形式的农村扶贫工作;政府还通过利用外资的方式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和双边机构的发展援助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开发。

    2. 城市扶贫政策
   (1)城市扶贫政策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城市中失业和下岗问题越来越突出,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贫困问题由此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农村贫困人口主要由地理环境和资源条件所导致的特点不同,城市贫困更多的是经济结构转型的产物。大部分城市贫困人口是以前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在下岗和失业以前,这些职工所在的企业不仅为他们提供工资收入,而且还提供包括住房和医疗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由于当时在全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下岗和失业就意味着这些职工失去了一切收入来源。因此,城市扶贫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的农村扶贫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但中国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对有困难的地区提供一定的补助。从1993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在全国建立了第一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后逐步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得到试验和推广,并出现了不同的模式,其中上海模式、武汉模式和重庆模式是低保制度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典型代表(唐钧等,2003)。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目的是在全国全面推行城镇低保制度。为了使城镇低保工作进一步制度化,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镇低保的对象、申请和审批程序、补贴标准、动态管理及监督和举报等一系列制度方面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3月,全国936万城市居民家庭中的2249万人正在享受低保补贴,人均每月低保补贴61元。由于城市低保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城市低保的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差异也比较大。如同为大城市的北京市和天津市,前者的平均补贴标准为人均236元,而后者只有83元;一些西部地区的县级低保补贴标准只有10多元(民政部,2004)。

   (2)城市扶贫的组织系统
    图6-1中国政府的城市扶贫组织系统城市的扶贫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而资金则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见图6-1)。由于中央政府将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分配给地方政府,因此在整个城市扶贫体系中,地方政府的民政和财政部门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中央政府部门更多的是扮演组织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并负责制订全国性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地方政府中,区县一级的政府部门直接负责对低保人口的管理,而且在多数地区低保补贴支出的大部分也是来自区县一级的财政部门。因此区县的民政部门就成为整个城市扶贫系统的核心。在通常情况下,区县民政局通过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民政科——来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对低保对象的识别、发证管理、动态跟踪和补贴的发放等。由于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要完全靠自己管理所辖街道的低保工作往往力不从心。为了缓解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以及大量具体的低保工作之间的矛盾,各地方从一开始就将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动员起来并广泛参与到城镇低保工作中去。在一些地区,居委会主要是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帮助进行家计调查和核实低保申请者的家庭情况,并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居委会则负有更多的责任而变为最基层的低保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家计调查,还要负责低保人口的初步筛选和推荐以及动态跟踪等更全面的工作(唐钧等,2003)。动员居民自治组织广泛参与城市低保工作是中国城市扶贫的一大特色,它不仅充分发挥了居委会在本社区的信息优势,而且也降低了管理成本。当然,居委会过多地介入低保管理工作也带来一些问题,特别是难以摆脱社会关系的影响。
                                            (作者:汪三贵)(本文摘自《中国扶贫政策——趋势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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