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
为了加快贫困地区农户脱贫致富的步伐,带动贫困地区农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我办决定在全国范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能力的扶贫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战场,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化进程。工作目标是:通过对重点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辐射和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以此促进贫困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地区农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贫困农户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二、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务院扶贫办认定的企业。
(一)认定范围。在贫困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龙头企业;以贫困地区为原材料基地的龙头企业;大批量吸纳扶贫工作重点县劳动力就业的企业。认定工作要突出扶贫特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企业。
(二)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主营产业和所有制不限。
(三) 企业经济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薪、不欠折旧,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带动辐射能力。加工业企业应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企业与带动基地、农户之间签订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固(3年以上)购销关系,带动的农户中,要优先考虑贫困户,优先为贫困户服务。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当地贫困农户就业为主,
(五)其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扶贫龙头企业的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申报材料。(1)填写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2)提供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4)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说明。
(二)申报和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省区市扶贫办提出申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申请程序。
2.各省区市扶贫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
3.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省区市扶贫办向国务院扶贫办提出推荐名单,确认后颁发“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证书、牌匾。
(三)动态管理
1.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并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2.国务院扶贫办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材料,按照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总分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从发现之日即取消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资格。
四、申报工作安排
(一)落实责任。请各省区市扶贫办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电话、电子邮件上报我办。
(二)认定数额。2004-2005年度认定第一批扶贫龙头企业不超过200家,根据各地贫困状况和产业化发展状况将申报数额分配到各省区市(见附件1)。
(三)申报时间。请各省区市扶贫办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上报我办。
根据上述要求,各省区市要抓紧部署。申报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是一项新工作,各地要研究申报过程中的新情况,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专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邮:
苏国霞 (010)64193093/3052
suguoxia@cpad.gov.cn
吕 焱 (010)64193336/3052
lvyan@cpad.gov.cn
地址:100026 北京朝阳农展南里11号
附件1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分配数额
附件2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200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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