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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曝光8起扶贫领域违纪违法典型问题
加入时间:2018-9-30    来源:梅州日报

    今日,记者从市纪委监委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大惩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

    今年1至8月全市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09件,结案12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4人日前市纪委监委通报曝光了近期查处的8起扶贫领域违纪违法典型问题

一、梅江区扶贫办业务股原股长叶书秉把关不严,导致1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违规领取“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偿款问题。

    2013年,叶书秉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梅江区西阳镇2013年度“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中,未按照规定验收核实农户的申报材料,导致1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违规领取“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偿款共计30万元。2018年7月,梅江区纪委监委给予叶书秉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二、梅县区南口镇文体教育服务中心原主任、扶贫办原负责人房永青以权谋私,帮助2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骗取“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偿款等问题。

    2012年至2014年,房永青利用职务之便,将2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搬迁安置自然村农户的名义进行申报,造成“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偿款共计60多万元被骗取的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房永青多次索取及非法收受2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送款共计4.7万元。2017年7月,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房永青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没收4.7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1万元。2017年9月,梅县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房永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三、兴宁市坭陂镇河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蓝建华收受3户危房改造对象好处费问题。

    2013年至2016年,蓝建华在任河心村村委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河心村低收入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登记、核实、申报工作中,收受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罗某珠好处费2000元、陈某香好处费2000元、彭某琼好处费1000元,共计5000元。2018年6月,兴宁市纪委给予蓝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被追缴。

四、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村委主任、支部委员姚木新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问题。

    2013年至2015年,姚木新在任田兴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将本应在村账保管的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30514.42元提取后与其他办公经费及私人资金一起由他进行统一支配;采用虚假签名方式将实为3000元的清理维护灌溉水圳费用虚大为8800元,并将虚报冒领剩余的5800元作为村级办公经费与其他办公经费及私人资金一起由他进行统一支配,构成挪用村集体资金的错误。2018年8月,平远县大柘镇党委给予姚木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五、蕉岭县蓝坊镇原副镇长兼大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永辉优亲厚友骗取种粮补贴、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等问题。

    2008年至2016年,黄永辉在任大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经与其他村委干部共同商议后以本人或家属的名义虚报种粮面积骗取种粮补贴共计30217.15元,其中黄永辉以其家属的名义骗取种粮补贴6931.56元。另,黄永辉还于2014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大地村411亩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共计19320.49元。黄永辉个人侵吞种粮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共计26252.05元。

    2018年2月,蕉岭县纪委监委给予黄永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8年8月,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黄永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252.05元。

六、大埔县茶阳镇迪麻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丘昭务违规套取帮扶资金等问题。

    2015年8月至12月,丘昭务违规决策将迪麻村路灯工程发包给其儿子丘某通承建,纵容丘某通虚大工程套取扶贫资金6.41万元。2015年以来,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职,造成4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7.4万元。2016年至2017年,先后4次假借他人名义虚大迪麻村工程,套取上级下拨资金共计12.5万元。2018年6月,大埔县纪委监委给予丘昭务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被追缴,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丰顺县建桥镇环中村原村委主任兼扶贫专账财务王李会侵吞扶贫款、失职渎职导致2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违规领取“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偿款等问题。

    2015年,王李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环中村扶贫款9.5万元,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在负责环中村“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20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领取了“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补偿款共计59万元。2018年6月,建桥镇党委给予王李会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被追缴,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五华县安流镇完塘村7名村干部私分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问题。

    时任安流镇完塘村村“两委”干部在落实2013年、2014年、2015年广东省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工作过程中,以发放村“两委”干部福利名义私分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共计59374.21元,村干部赖丁贵、赖鸿喜、赖妙文、张盛飞、翁二兰、李百友、李锡华7人各分得8482.02元。2018年6月14日,五华县纪委给予赖丁贵、赖鸿喜等7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8起典型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前些年,但少数监管部门严重失位缺位、失职失责,少数村干部严重欺上瞒下、长期虚报冒领、优亲厚友、雁过拔毛、吃拿卡要,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有关人员被严肃查处,体现了各级党委、纪委坚决斩断伸向扶贫资金“黑手”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务必从中吸取教训,以案为鉴。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梅州市基层正风反腐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扶贫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尤其是乡镇党委书记要把脱贫攻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认真查找业务漏洞,细化完善重点扶贫领域的机制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各个环节,及时向群众公开,确保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扶贫领域易发多发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线索移送、问题督办、责任追究、通报曝光等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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