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网--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欢迎您!本站最新动态:  《广东扶贫》杂志约稿函!    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办领导关于协会工作的批示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秘书长信箱 今天是:
 
理论研究
扶贫论坛
调研报告
经验总结
扶贫助廉
扶贫315
 
 
  当前位置:首页->>扶贫开发->>扶贫315
   
贪官的假慈善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借口
加入时间:2014-6-17    来源:东方网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2日人民网)。黄志光收钱400万,捐献100万,并非是贪官真想投身公益,传递爱心做慈善。而是“做了亏心事担心鬼叫门”,假模假样的扮成善男信女,以求自我心理宽慰。黄志光佯装慈善,没想到审理该案的法院也佯装无知,认为贿款没有装进黄志光个人腰包,不算受贿,这真是开国际玩笑。我认为检察院对法庭提出抗诉是正确的。不管怎么审,将100万现金拿回家,受贿行为已完成。至于向不向寺庙捐赠,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贪官的假慈善,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借口。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能否减刑?一时间各方对此争议不断、众说纷纭。原来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并未将其退还。而是以儿子的名义捐赠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帮助。以赃款去向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难免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当法院判决禁不住公众考量,让人们如何相信司法?如果贪官们将受贿所得捐寺院,就不算受贿,不仅只是司法的困惑,还会给公众理解法律精神带来极大混乱,更会给枉法裁判留下极大的徇私空间。

    1954年出生的黄志光,是广东省海丰县人,研究生学历。1971年从工人做起,之后转向仕途。1991年,正是黄志光参加工作20周年,他任职深圳市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此后“一路高歌”,历任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2011年2月,57岁的黄志光在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的职位上,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其实此案非常清楚,为什么广州中院一审公布后,广州市检察院要抗诉?就因为模糊了受贿与捐赠的界限,减少了黄志光100万受贿犯罪的认定,判决结果自然就会少几年牢狱之灾。这次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黄志光称,其儿子将一个纸箱提回家,他一直以为是“土特产”,之后才知是100万现金,未想过要据为己有。庭审中,黄志光数次称,自己“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占有这笔款项。

    如果你真是不想占有这笔钱,为什么不给人家退回去呢?即使没退,那你为什么捐到鸡鸣寺时,不写人家李亚鹤,而是写上自己儿子的名字呢?事实已经摆在那里,是受贿在先捐赠在后,用受贿款做“慈善”,不能免除受贿犯罪的责任。何谓受贿罪,我国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只要嫌疑人接收贿赂,受贿行为就已完成。至于受贿者如何处置这笔钱,只要不是上缴或者退回,就不应该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倘若披上慈善“外衣”就能免责这一判决成为案例,将来是不是为了慈善、捐助,去偷盗、抢劫也不用承担罪责了呢?慈善抵罪无异于提醒贪官有路可退,决不能开这个先例。

    本案黄志光,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100万的行为确凿无疑,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能因赃款最终流向寺庙就既往不咎、置法律客观事实于不顾。这种赃款的去向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可将捐赠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轻重来考虑,完全不予量刑也是不可能的。若赃款用在扶贫和捐给寺院,就可免刑责不定罪,会给打击犯罪带来无尽的困难。因为贪官一旦被查,他们既可以将赃款“洗白”,也可以弄虚作假。如果赃款用于公务开支或公益性开支,可免于定罪,就会鼓励官员用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所谓正当的目的,这无形中会让公务开支逃避监管,也让所谓的公益性捐赠来源不明,成为洗钱的工具。

    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或者公益性开支,该怎样处理,曾经引发过网民激烈的讨论。在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案中,余斌在庭审中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但法院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认作受贿数额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相比余斌将受贿款用于扶贫帮困,黄志光根本不值得同情与宽容。若“用于慈善”的荒谬理由,也能为权力寻租开脱,不仅有损法律的理性和权威,也与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的高压态势相违背。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公开强调,要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先贪后捐,将捐款定为受贿款,之前湖南就已经有了司法实践,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广州中院完全可以借鉴。为什么广州中院没有认可这一百万贿款的指控,他们的理由是:这笔钱虽是商人出的,以黄志光名义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这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这看似有理,却似是而非。黄志光虽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本质。这笔钱是和黄志光有利益关系的商人出的,黄志光明确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捐赠给寺院,这不是受贿是什么?商人愿意出钱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资建佛,看中的是黄志光手中的权。如果黄志光手中无权,商人会做这个冤大头吗?

    要知道,受贿罪是以“取得一定数额的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已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贪污罪既遂。至于其用途,则不影响罪名认定。黄志光虽未因捐资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但是其得到了心理安慰。很多贪官都热衷于烧香拜佛,并不是真的信仰宗教,而是希望能保佑升官发财。黄志光打着做善事的幌子,是想树立一种乐善好施、清正廉洁的公众形象,有了良好的社会口碑,便可以将其作为自己加官进爵的砝码,进而搭着更大的权力东风,走上贪腐之路谋取更多的私利。黄志光利用受贿来的钱捐给寺庙为受贿开脱,无法改变受贿既遂的事实,也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刑法精神相违。反腐纵深,不能止于“香油钱”,不能让贪官们明目张胆地钻法律空子。

    贪官腐败五花八门,有的贪财,有的好色,有人酷爱古玩字画,有人喜欢求神拜佛。不管什么爱好,都无法改变其腐败的本质,都是利用权力寻租,满足自己的私欲。依法对贪腐官员定罪量刑,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倘若赃款捐给寺院不算受贿被法院认可,今后这很可能成为司法常态,从而被其他法院所效仿。这极可能会为“慈善式腐败”打开一个制度缺口。有些腐败分子并不缺钱,缺的是名声,那么必然有人会投其所好,为其慈善行为埋单。他们不信马列信鬼神,觉得买些香蜡纸钱到寺庙里拜拜菩萨,祈求菩萨保佑,能让自己东窗不事发,一生好“平安”。捐款的目的是为了让佛祖保佑自己的腐败行为不被识破,保佑自己可以一直腐败下去,寻求心理慰藉找个精神依托,从而去掉惶惶不可终日的负罪感。

    对于文化素养相对较高,同时又手握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不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反而热衷于拜佛求神,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无法估量的。不问苍生问鬼神”是与党的性质和宗旨南辕北辙。这种行为不仅对封建迷信活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更是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腐蚀了社会风气。对这种人不能同情,必须依法惩处。黄志光以践踏法律为代价来行善,看似慷他人之慨,实则是绑架慈善,来达到双方的目的。慈善成了双方交易的“皮条客”,原本高尚之事,翻手之间道德值被拉低了几个层级。如果这种“借鸡行善”被判无罪,以后慈善会不会成为行贿受贿的新工具?值得司法部门深思。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

    贿银捐庙不算受贿,与窃书不算偷的理论很相似,与戴套不算强奸无异。拿别人的钱做好事,虽然落脚点是在慈善事业上,但是从出发点开始,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注定是不正当。无论借什么明目贪污受贿,只要官员拿了别人的钱,就属于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都是自掘坟墓之举。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就算捐再多的钱到寺庙,菩萨也保佑不了你。广州市检察院抗诉获得了广东省检察院的支持。出庭检察官昨日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其受贿行为已完成,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只是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有了贪腐的前车之鉴,希望在职的领导干部应该引以为戒,莫将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变为自己“自肥”的工具,要坚决抵制贪婪的诱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的泥潭。

    随着近年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贪官“反侦查”的手段也不断升级。不仅“深挖洞,广积粮”,想尽办法藏赃款外,还善用“化骨绵掌”将赃款洗白。假慈善就是典型的一种方式,将钱捐往寺院,也难掩真受贿之实。法院不能看到“德”字就忘掉了“法”的本义。倘若黄志光巧借慈善的幌子,就能消灾减罚,这岂不是为更多的权力寻租制造了滋生的温床?网民关注此案的判决,是期待法官们能为社会树立一座正确的风向标。同时也希望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在工作和生活中,提升拒腐防变的思想境界,做到不心生贪念,不心存侥幸,时刻警钟长鸣。要胸怀人民,敬畏人民,把权力用于为人民谋福祉,并勇于担当,不负使命,才无愧于党和人民,才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欢迎访问广东扶贫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站点地图 | 招聘启事 | 版权申明 |
流量统计:

版权所有: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Copyright © 2009 www.gdfupin.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号:粤ICP备10213720号
主管: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办: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广东省南方扶贫开发研究院、广东省国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内容支持:《广东扶贫》全媒体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大院2号办公大楼12楼                              邮编:510500
电话:020-37286668    传真:020-37286688    捐赠热线:020-37288888   邮箱:gdfupinx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