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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减税政策的实施 涉及有关扶贫捐献支出可予以抵税
加入时间:2019-4-17    来源:邮政局网站

    3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明确了新的更大规模的减税政策措施。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对新政策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推动落实。

    新减税政策涉及邮政业的主要有六项:

    4月1日起,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收派服务,继续适用6%增值税税率。

    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一点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的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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